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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洋:扩大对外开放 允许境外机构参股期货公司

    证券日报 2013-12-04 09:46

    加快推动《期货法》立法工作,推动原油等战略性资源品种和宜农期货品种上市;要在成熟期货品种上试点引入境外投资者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3日在“第九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表示,要加快推动《期货法》立法工作,推动原油等战略性资源品种和宜农期货品种上市;要在成熟品种上试点引入境外投资者,扩大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机构参股期货公司。

    姜洋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证监会将扎实推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工作

    一是健全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推动原油等战略性资源品种和宜农期货品种上市;发展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金融衍生品;稳步发展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新型交易工具;研究推进场外衍生品市场建设,加强配套服务设施。

    二是着力做精做细已上市期货品种。把已上市期货品种合约规则的改造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平衡好与新品种上市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合于实体经济需要的调整和改造。

    三是加大监管转型和执法力度。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品种上市及交易、结算、交割和中介机构监管等制度改革;健全多层次风险防控网络,完善不同市场之间的风险预警、监测监控和防范处置机制,强化跨市场、跨行业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在成熟品种上试点引入境外投资者;扩大商品期货保税交割品种和区域的试点范围;扩大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机构参股期货公司,支持具有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力的期货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五是夯实市场基础制度。加快推动《期货法》立法工作;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推动完善各类经济实体、金融机构有序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政策规定;加大期货市场宣传力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制定《期货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期货法》制定的市场基础、制度基础、监管基础已经具备,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吴晓灵表示,《期货法》的制定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创新,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特别是解决好法律制定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是要明确《期货法》的基本定位。《期货法》应是一部统一调整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以及其他商品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既调整场内衍生品市场,也调整场外衍生品市场。

    二是理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对属于同等法律关系的活动要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则,接受统一监管;在合理界定《期货法》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监管之间的衔接安排。

    三是重点完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主要法律制度。《期货法》立法涉及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改革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应当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要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20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在更高层面上,重点完善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法律制度。

    原文链接:http://finance.people.com.cn/stock/n/2013/1204/c67815-23737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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