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四大领域的改革措施。深交所副总经理刘慧清、总经理助理王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体现了改革的法制化、市场化取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两位负责人均表示,《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是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定的,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体现了改革的法制化、市场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近几年IPO环节的诸多顽疾,如新股“三高”、一二级市场不均衡、人情报价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措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让市场各方都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最终让市场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深交所副总经理刘慧清认为,《意见》要求IPO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公平,从而强化了市场约束力,如询价过程对机构最高报价的限制,对抑制人情报价会有帮助。
深交所总经理助理王红表示,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个较大亮点和突破是建立了非常明确的承诺违约强制履约的赔偿机制,特别是针对存在欺诈上市、粉饰业绩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深交所两位负责人还表示,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积极落实新股发行改革相关工作,尽快发布新股网上网下发行规则,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和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做好技术和业务准备,确保新股发行改革顺利进行。
证监会新规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同时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对此,深交所副总经理刘慧清表示,创业板从设立之初,其定位就是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强调优胜劣汰。执行更严格的退市制度,更加符合这一定位,也有利于形成理性、健康的投资文化。
她补充道,创业板挂牌4年多来,经过不断探索,逐步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比如,创业板企业发起股东以创业团队为主,企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她建议下一步可以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逐步淡化财务指标的刚性要求,让更多的优质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证监会日前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这是证监会首次对现金分红发布专门的监管指引。对此,王红表示,一直以来鼓励现金分红、注重投资者回报是深交所努力的方向。她特别指出,中小板、创业板的现金分红比例在市场中是比较高的,指引的出台对中小板、创业板公司会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深交所两位负责人均指出,现金分红的指引非常务实和市场化,充分考虑到了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的现实情况,不搞一刀切,相信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下一步,深交所对于现金分红的执行,主要着重于强化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让社会监督。同时,深交所也会研究出台更加细化、有效性更强的相关指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信披工作。
优先股也将被视为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之一。刘慧清表示,企业的融资方式,最终是由企业来决定。资本市场有各种融资工具,企业是否选择优先股,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发展战略,综合平衡与普通股之间的关系。王红指出,在试点期间,深交所上市公司均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特别是可以考虑利用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