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会议上,部署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实施工作。根据规划,修改《证券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11月28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聚焦了新一轮《证券法》的修改,在回顾和总结证券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完善当前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思考和研讨,为《证券法》修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桂敏杰:
证券法修改应坚持市场化价值取向
“目前,证券法修改的市场需求强烈,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时机已十分成熟,具备了加快推进、尽快出台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上交所多年的实践说明,完备且不断发展的证券法制对市场改革创新极为重要。
他指出,本次证券法的修改,一方面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体现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精神、改革要求和改革目标,另一方面修法本身也要体现改革意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为资本市场今后的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留下足够空间,为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充分保障。在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在健全与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密切相关的机制和制度上,多下功夫、多做文章,重点是要理顺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之间的关系,该做加法的做加法,该做减法的做减法。
与此同时,桂敏杰表示,全面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需要通过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关系来实现,而证券交易是实现市场交易关系的主要方式。交易所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平台,在资本市场新一轮改革中,自应责无旁贷,当好排头兵。
他指出,上交所将立足组织、服务和管理市场的角色定位,以改革的精神加快上交所市场建设:第一个领域是市场体系建设,主要任务是完善交易所产品链和创新交易方式,构建以蓝筹股市场为核心,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和证券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的完整的市场体系;第二个领域是对外开放,主要任务是适应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趋势,加快上交所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总体而言,这两个领域包含了上交所的四个战略,分别是:做大做强蓝筹股市场、推进债券市场跨越式发展、突破证券衍生品发展瓶颈、拓展市场开放度。”桂敏杰说。
他指出,上交所要顺应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转型的新要求,积极对接发行注册制等重大改革,研究完善公司上市、再融资、转板和退市制度,做好交易所层面的改革配套准备;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将信息披露监管由事先审核转移到事中监督、事后监管上来,提升效率,提高质量;研究推出大盘蓝筹股更加便捷灵活的交易机制,优化融资融券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蓝筹股市场的回报和吸引力。
同时,上交所将进一步遵循债券品种的内在特性和债券市场的基本规律,优化债券交易机制,完善债券业务规则体系,为次级债、减记债、可交换公司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新型债券品种的上市交易和挂牌转让,提供便捷的服务。
按照突破证券衍生品种发展瓶颈的战略,上交所将尽快弥补上交所市场产品结构单一、证券衍生品空白的短板,集中力量进行个股期权产品创新。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与个股期权相关的业务、规则、技术和市场动员等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推出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
按照扩展市场开放度的战略,上交所将把握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加快推进的时机,加大上交所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为此,将进一步加强同境外交易所的深度合作,加快开发跨境ETF产品,积极探索产品互挂、交叉上市、与境外交易所市场联通合作,加强与境外交易所的数据和行情互换,提高上交所国际化程度,增强上交所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甘藏春:
证券立法要重点把握四方面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表示,由于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一方面创新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风险时有暴露,还需不断完善各方面制度,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变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他指出,对于今后的证券立法,需重点把握四个方面问题:一是继续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服务,完善能够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制度。如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弱化行政审批,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代之以市场机制的判断,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适应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完善不同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给市场主体和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二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应注重规范市场运行,严格控制风险,而控制风险又应以预防为主。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约束。
三是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活力的源泉,改革发展的红利应惠及更广泛的投资者群体。因市场实力悬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决定了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本市场的利益保护机制应向他们倾斜,兼顾效率与公平。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重融资、轻回报的倾向,使得投资者无法通过分享利润获得投资回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掏空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等问题都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努力加以解决。
四是加强证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强化市场从业人员的诚信义务,净化市场环境。一方面要加大证券市场执法力度,完善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探索完善监管谈话、记录诚信档案等非强制性措施,以更低的执法成本获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徐明:
证券法修改需顺应资本市场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表示,如何顺应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发展要求,重构和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是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回应的一个重要问题,建议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证券上市制度。证券上市是上市公司公众性的集中体现,与证券发行前后呼应。完善证券法中证券上市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在于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需要,顺应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要求:第一,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交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第二,引入“转板”、“介绍上市”等上市新机制;第三,完善退市的条件与标准。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如何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证券法》修改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对此,他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充实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原则;第二,明确投资者友好型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第三,增加电子化披露的规定;第四,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三是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完善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目标应当是贯彻市场化原则,在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的同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此,他提出三点建议:第一,简化再融资条件与程序,再融资的发行条件可以比IPO大大简化,例如可考虑取消财务指标要求,引入“储架发行”制度;第二,丰富并购重组的方式,简化审核程序,可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并购重组的制度创新提炼到证券法中;第三,是建立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做出业绩及其他相关承诺,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绑定机制,强化承诺履行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杜万华:
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资本市场是高度法治的市场,要继续发挥好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
至于如何更好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促进资本市场发挥其对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杜万华认为,首先是彰显交易规则、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对于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交易主体权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虚假称述、欺诈客户、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规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诈骗他人买卖证券等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坚决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场创新。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资本市场的客观规律,尊重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注重市场对于交易价格形成的主导作用,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维护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和公平性。对于资本市场的交易合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否定其效力。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种合法证券交易形式。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注重运用司法手段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为营造充满活力且和谐有序的现代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在维护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实质公平,依法规范中介机构、大股东等特殊主体的行为,依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等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使不诚信行为不仅要受到市场的否定,还要受到司法的否定,树立资本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第四,支持执法监管,参与规则制定。人民法院要对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支持。支持、协助立法机关修改、完善《证券法》等法律,并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在规范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对于资本市场中的新事物,人民法院既要加强顶层设计,予以合理引导、有效规范,又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保护市场活力,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交易规则。
第五是深化司法改革,服务资本市场。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同步开展,相互协调,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