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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亟待引入更多市场化思路

    中国证券报 2013-11-22 08:42

    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变局引而待发。无论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是推进利率市场化,这些举措均意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之举。中国证券报认为,金融监管应更多引入市场化监管思路,以适应金融领域市场化发展的历史要求,更多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通过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式来勾画出未来的金融监管框架。

    证监会主席肖钢指出,证监会“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在资本市场推进市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银监会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缩小银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范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许可流程。

    可以说,某种程度上的“去监管化”顺应了金融业态的发展形势,是深入推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当然,面对金融改革的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不能忽视防范金融风险。“去监管化”不等于淡化监管甚至取消监管,而是意味着在风险防范问题上,有关部门将更着力于探索新的适应市场需要的管理模式或途径。

    第一,产品创新要求监管方式不断调整,监管要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

    一方面,是积极鼓励微观主体进行金融创新。面对微观金融主体强烈的创新欲望,金融监管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疏导,而不是一味通过监管指标限制微观金融主体的业务创新。现阶段,“规则监管”还是我国金融监管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在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管理上已开始尝试负面清单制度,即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大胆创新。这无疑是市场发展方向所在。如在欧美国家金融发展史上所展现的,金融发展总是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实现的,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将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涌现。

    另一方面,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应严格监管违法的金融微观主体,甚至应通过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使此类微观主体从市场中退出。比如,监管机构应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和破产保护制度防止兑付危机蔓延。(下转A02版)金融监管目标不应是确保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倒闭,而应是促进金融部门形成相应的伦理与职业道德标准,鼓励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并弥补它的不足。

    所以,未来监管工作重心应主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以市场化手段,通过逐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化解机制、风险隔离机制,从整体把握金融市场风险,逐步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

    第二,跨部门、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缺乏统一监管规则,易引发风险和监管套利,需建立与完善部际协调制度。

    自去年基金法生效以来,金融业开始启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业务开始融合。国内金融机构通过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实现混业经营,由此产生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从目前的监管政策变化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监管创新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监管。银监会推出的银行资管计划和债券直接融资工具试点,主要目的是让银行理财业务阳光化和去通道化,其意义在于让银行开始跨界经营。

    面对银行借助券商、信托、基金通道的非信贷融资模式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需加强信息共享、政策配合,积极发挥刚刚建立的“一行三会”部际协调制度的作用。通过部际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达到提高决策效率和监管效率的效果,以加快金融改革推进步伐。

    第三,要以法律制度作为市场化监管的基石。当前,按照国际金融最新发展趋势,在金融监管的内容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需顺应这一趋势,通过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模式和监管重点,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金融监管立法的工作重点。

    应加快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进程,还应研究对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化金融监管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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