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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拟立法规范商品房预售

    每经网 2013-11-21 19:06

    每经记者 李婷 发自厦门

    日前,厦门法制局发布征求《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的通知,正式将该草案列入立法计划项目。此前厦门执行的是2001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据悉,目前国内在商品房预售管理方面执行的是由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2004年曾进行修订。各地虽然有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推出执行细则,但欲将部门性的规章立为地方法规的,尚属首次。

    业内人士认为,厦门此举具有积极的尝试意义。日前公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楼市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市场,政府应尊重市场规律改进调控方式。逐步告别行政化的楼市调控已是时候。

    建开发商预售信用档案

    根据草案,开发商欲取得预售许可证除了按照此前规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不过,对于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从原先的“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机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工程的,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变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 

    针对一些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各种形式“卖房”的现象,草案对此也给予“叫停”。草案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开发商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营销、促销,草案也明确给予严禁。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开发商未取得许可证先变相卖房等,也将被处以一系列处罚。根据草案,相关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拒不改正的,预售主管部门还可以在预售现场或者公共媒体曝光其违法行为,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直到及时改正,相关部门才恢复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若未及时公开,相关主管部门先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立法将利好各方

    中国房地产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表示,虽然建设部有发相关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但各地对于办法的执行程度并不一致,如有些地区城市可以卖楼花、或者只是建了一个地基就在销售、预售资金被挪用等等,对于厦门这个房价快速上涨的城市,将这种交易秩序的监管,提出来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进行管理。

    根据本周国家统计局发布10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数据显示,厦门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4%,涨幅排名全国第38位,同比上涨16.9%排名全国第五,仅次于上海、北京、广州 和深圳。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自去年6月以来,厦门房价连续17个月环比上涨。

    陈晟认为,厦门此举在楼市调控背景下,特别是在三中全国之后,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眼下包括房地产税也是通过先立法再推广,强化了法制管理,而不是“拍脑袋”决定,立法是有周期的,通过立法表示,是在一段时间长期执行的,严肃的事情。而厦门将商品房预售进行立法,表明厦门已经跟特大型城市一样,表明就是希望走规范化的道路。

    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跃平表示,作为首个将部门规章进行立法上升到地方法规的城市,厦门面临比较艰巨的任务,整个商品房市场的规律至今还未完全显现,但同时此举也具有尝试性的意义。目前对于商品房预售方面出现的纠纷,是依据最高法院在2003年推出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但对于一些问题还是存在裁决上的难度,如果厦门的商品房预售立法能够在这些问题上进行细化补充,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各方都是利好,对于商品房预售的部门规章将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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