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0万亿元理财产品正在规模高速路上持续狂飙,然而其中相当部分的产品却没有系“安全带”——信息披露严重缺失。
信息披露方式不确定
投资者“无从选择”
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本意,是对相关产品的最新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和分析,投资者也可以借此了解自身资金的安全性。但目前的现状是,对于银行而言,理财产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投资者则无从选择,一旦中间出现信息了解不及时,风险则由投资者全部承担。
某国有大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银行网站、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表示,“其实越是多重信息披露方式,越容易发生信息丢失,因为投资者不知道究竟银行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又不可能每天既上网站、又去营业厅,再查看邮箱,还得担心漏接电话”,“最好的方式是投资者与银行直接约定具体的适合自己的通知方式”。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银行预留的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实际上可以帮助银行实现“有限披露”——如果银行的某些事项是必须披露但银行并不想大范围宣传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中覆盖面最小的方式进行传播。
相比较而言,另一家股份制银行的规定则更明确。该行表示,“银行调整本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银行对该产品做出上述调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客户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日书面通知银行提前赎回该产品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客户接受银行对该产品所做的上述相关调整”。记者张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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