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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改革力促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新华网 2013-11-16 11:06

    刘剑文认为,财税改革涉及多方关系,包括国家和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通过完善立法可最大限度集中民情、民意、民智,实现公平。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何雨欣、韩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传递出财税改革的新信号。

    根据决定,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将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税收的原则是税负公平,房地产税改革与普通百姓的利益紧密相关,通过加快立法可以推进改革的进程,立法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可以增强改革认同,减少改革阻力,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立法作为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刘剑文认为,财税改革涉及多方关系,包括国家和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通过完善立法可最大限度集中民情、民意、民智,实现公平。

    根据决定,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并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一系列具体举措,包括“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等等。

    此外,对于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

    ——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

    ——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

    “突出强调支出责任,实际蕴含了‘钱由谁来花更合理’的内涵。”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5/c_1181652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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