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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 南 非典型模式属自我保护

    人民日报 2013-11-06 08:38

     截至2013年6月,越南共与60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投资保护协定,但仅在与部分国家缔结的投保协定中接受了负面清单。

    截至2013年6月,越南共与60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投资保护协定,但仅在与部分国家缔结的投保协定中接受了负面清单。

    “越南管理外资模式比较特殊,没有简单采用美国的负面清单模式,而是采用海关代码名录+不典型负面清单模式。”越南国民经济大学副教授阮国义对本报记者介绍说,“越南现行的《投资法》于2005年11月通过,该法将此前并行的《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促进法》合而为一,旨在赋予外资企业更多权利,简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阮国义进一步解释道,越南并没有负面清单这一说法。目前的做法是,外资向越南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投资申请,越方首先依据海关总局编制的代码名录逐条对照,看其投资领域和行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符合条件后再由工贸部、税务总局和计划投资部或其下属省市分支机构等对外资企业或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不过,对于哪些领域或行业鼓励、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投资法》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阮国义说,从某种意义和角度说,越南《投资法》中相关规定或可视为负面清单,不过并不典型。因为负面清单还对很多细节作出具体规定,越南相关法律法条中对此并未明示。

    记者通过翻阅《投资法》、海关代码名录和统计总局数据库也发现,其中很多条款很笼统,未对具体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说明。但是,越南《投资法》、《出口税、进口税法》等法律中有类似于负面清单中涉及业绩、高管等不符措施的规定。

    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越南法律和实际情况操作层面还存在较大差异。比如,越南《投资法》明确表示遵守国际经贸领域法条和惯例。但实际上要完全做到这点困难很大。

    首先,越南相关法规和行政制度尚不完善,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无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越南职能部门行政效率低下,外资审批过程冗长,且“灰色地带”广泛存在。非商业因素制约了外资进入的脚步。第三,由于越南本国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出口主要依赖农产品和附加值较低的产业。因此,越南政府担忧一旦给予别国某些行业最惠国待遇,那么根据对等原则,别国依靠强大技术资金人力优势必将对其产生冲击,最终影响到本国经济安全。

    这种越南特色的负面清单模式,实属一种自我保护。

    原文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3-11/06/nw.D110000renmrb_20131106_4-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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