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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国际投资规则新趋势

    人民日报 2013-11-06 08:28

    “负面清单”这一国人以往并不熟悉的概念正走入公众视野。负面清单经常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相提并论,代表着一种外资管理模式。

    长短不一,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无必然联系,内容因国情而有很大差异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这些国家的负面清单具有以下特点。

    从实质上看,负面清单所对应的“正面”义务一般都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及高管人员等四项。其中,国民待遇涵盖准入前和准入后两个阶段,是指在投资的设立、获取、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缔约方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在相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在投资的设立、获取、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缔约方给予另一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给予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业绩要求分为两类:一是不得对投资强制实施出口业绩、国内含量等8种业绩要求,二是不得将出口业绩、国内含量等4种业绩要求规定为投资获得优惠的条件。关于高管人员的义务是指,不得要求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企业任命具有特定国籍的自然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从形式上看,多数国家的负面清单分为“措施列表”(列举现存不符措施)和“行业列表”(列举保留将来采取不符措施权利的行业或活动)。在这些国家中,美国及其缔约另一方的“措施列表”往往对现存不符措施进行详细说明,对每一项措施均列出所在的行业、不符合的条约义务(例如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政府层级(例如联邦还是州)措施(往往具体到某件法律的某个条款)、对措施的描述(涉及的事项、与有关义务如何不符等)。另一些国家,例如越南和日本在越日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措施列表”实际上仍表现为行业列表,即只列举了存在现存不符措施的行业,具体的不符措施留待协定签订后、生效前另行通报给缔约另一方。少数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只有一张“行业列表”,因为这些投资协定规定,所有的现存不符措施均豁免于国民待遇等义务,例如加拿大与泰国签订的投资协定就属于此类。

    从数量上看,各国的负面清单有长有短。美国在2012年生效的美国—卢旺达投资协定中的“措施列表”分为非金融行业和金融行业两张表,共列出联邦政府的21项现存不符措施,并“一揽子”列举了各州的所有现存不符措施;“行业列表”列举了5个行业,加上有关双边、多边协定涉及的行业(仅就最惠国待遇而言)。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的长短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无必然联系。例如,在日本与越南签订的投保协定中,日本的“行业列表”列出了15个行业,而越南只列出了11个行业。

    最后,各国在负面清单中具体列出哪些现存不符措施,以及保留哪些行业将来采取不符措施,因国情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作者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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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中美两国元首在美国加州安纳伯格庄园会晤中达成关于积极推进投资协定谈判的共识。7月,在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两国元首的特别代表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对此表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我们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我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有利于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与世界经济融合进一步加深。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12年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经济体。在这一背景下,中方需要通过与美国在内的其他经济体缔结投资协定,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从而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对外投资。

    原文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3-11/06/nw.D110000renmrb_20131106_1-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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