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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国际投资规则新趋势

    人民日报 2013-11-06 08:28

    “负面清单”这一国人以往并不熟悉的概念正走入公众视野。负面清单经常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相提并论,代表着一种外资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这一国人以往并不熟悉的概念正走入公众视野。负面清单经常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相提并论,代表着一种外资管理模式。据我国商务部统计,全球目前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这种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什么特点,对经济发展影响如何

    负面清单,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以列表形式将与这些义务不符的特定措施列入其中,从而可以维持这些不符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负面清单内容是被允许的不符措施或者被允许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形式上则表现为一个或多个列表。

    负面清单经常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相提并论,因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往往是投资协定的缔约方最难接受的义务之一,也是最需要制定负面清单的义务之一。从各国缔约实践看,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协定大都允许缔约方制定负面清单,而不承认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协定一般不采用负面清单模式。

    源于美国,属国际法概念,是一国对他国投资者承担的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

    负面清单最早源于美国在二战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例如,美国与日本于1953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七条规定,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他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在这里,对公用事业、造船等行业的列举可以看作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

    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代双边投资条约。1992年签订、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深刻影响了美国后来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

    当前,负面清单一般是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的附件中,而不是由缔约方在其国内颁布一部名为负面清单或类似名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就此而言,负面清单是国际法而非国内法的概念,是一国对他国和/或他国投资者承担的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其实际后果是,负面清单一旦制定,须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修改。

    采用广泛,缔约方既有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在美国的推动下,负面清单模式不断扩散,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趋势,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美国迄今与46个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与20个国家签订的包含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几乎都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这些条约和协定的缔约另一方,既有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有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有智利、刚果、卢旺达、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其次,加拿大、日本等国在近年来缔结的投资协定中也采纳了负面清单模式。例如,加拿大与泰国、克罗地亚、贝宁、坦桑尼亚等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日本与越南、秘鲁等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均采纳了这一模式。

    再次,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欧式”投资保护协定近年来显现出朝“美式”投资协定靠拢的趋势。欧盟国家商签投保协定的历史早、数量多,28个成员国共对外签署了约1200个投资保护协定,占全球现存有效投保协定的一半。这些协定侧重对于投资的保护,一般不强调投资准入,也很少就业绩要求等作出规定,因此没有引入负面清单。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取得对于外商投资事务包括缔结投资协定的专属权力,开始采取保护与准入并重的国际投资政策。2012年4月,欧盟与美国联合发表关于国际投资的“七条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求各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广泛的市场准入和不低于本国及第三国投资者的准入前和准入后待遇。据悉,欧盟与加拿大最近结束谈判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的投资章节已经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最后,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一些投资协定也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例如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国签订的《南方共同市场投资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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