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者要拿捏好这个度,恪守市场规则和金融监管规定的基本要求,不能以制造噱头、悬念包括娱乐的精神及方式来包装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市场具有“大尺度”的属性,相对自由和开放;而金融市场具有“规则性”的属性,相对内敛和严谨。互联网金融业者要拿捏好这个度,恪守市场规则和金融监管规定的基本要求,不能以制造噱头、悬念包括娱乐的精神及方式来包装互联网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作为特定概念或者说新商业形态的出现,以阿里巴巴为标识和代表:从电子商务(淘宝网)起步,历经P2P、支付宝,到目前炙手可热的余额宝。客观地讲,这一演绎过程虽鲜有精彩,但气势如虹,结果惊世震俗。国人不得不承认,互联网金融可以并正在成为传统金融有力的“搅局者”甚至“颠覆人”。传统金融的“局内人”由起初的不屑一顾和不当回事,转向了理性思考与积极应对。
能“搅局”甚至起到“颠覆”作用,说明“搅局者”已有了相当的能量,而“被搅局者”的“局”中必有短板和漏洞。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是在不断冲击、扼住传统金融的软肋中获取发展空间的。这一行业后来者对于行业先入者薄弱处的有效突破,巧妙实现了拥有客户和业务的借势发展。形象一点说,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庞大的客户“管网”上,见机行事地焊接出了若干新的“管道”,基本省去了“客户发现、客户培育包括客户营销”的应有过程和环节,实现了客户与业务的直接转换或置换。更为厉害的是,互联网金融这种以特定方式形成的发展空间和积聚的后发优势,很可能主导未来的某种发展方向,因为他们并不会不加选择的盲目接连“管道”,无效客户和业务绝不拥有和发展。
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的“搅局”或“颠覆”,主要表现在撕裂全社会资金支付总量中传统金融业份额独大的“局”、烫熨金融产品合作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强化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黏性的“局”这三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产业的崛起并形成对行业生态、模式的冲击和变化为背景,在拥有交易环节少和交易费用低双重优势的前提下,按照“第三方支付、委托支付、B2B支付、错时支付和保证金支付”的大致脉络,逐步形成了在互联网消费支付上,与传统金融业相分离和争夺的支付格局,而且撕开的“口子”呈现出加大挤压传统金融支付业务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基本实现了商品形态交易和价值(资金)形态交易的同步,而且大多数状况表现为“商品交易在前,资金交易在后”的流程,即“钱随物走”,而传统金融则正好相反,体现的是“物依钱动”。这种对于传统金融的过程“颠覆”,恰恰成了结果“颠覆”的最有力手段。因为资金交易中需要商品交易的重要信息,可以事前几乎全部地展现出来,使交易条件和基础进入更为确定和能够信任的状态,合作的关键点由主观判断未来趋势变成了客观确认已有事实,从而强化了价值(资金)交易的针对性、效率性、真实性和成功性。传统金融业具有远胜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控能力,但依据足够的数据支撑,增强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的黏性却不够。互联网金融以客户行为为基本参数,以变化数据和趋势判断为基本方法,形成对客户和业务的选择原则、手段和标准,构成了分类发展、淘汰客户和分层甄别业务的创新机制。这种由适度“黏性”产生的业务空间,正是传统金融业的短板。传统金融业由于缺乏客户和业务的应有黏性,导致其与实体经济的耦合程度越来越差。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对于“搅局”现象曾有过豪言:“未来,我们做80%的客户,传统银行做20%的客户。”这话说得满了,似也过了。从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偶然中的必然。从当初的以改变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商品交易方式起步,一路走来,直到嫁接、渗透金融要素,到现在成为一个产业和作为一种新的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甚至产生的“颠覆”作用不容小视,但也有其限度。为什么这么说?这是由互联网金融具有的内在规定与行为“底线”所决定的。
互联网金融的成长方式与路径、发展速度与规模、商业模式与业态,以及盈利来源与分享等,一定是与互联网消费紧密关联的,这是主线和主方向。就是说是在一个特定的“时空”中生存,这种业务范围和对象的天然局限性,决定了发展和“搅局”的有限性。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业者,其成长和壮大不能偏离其主线和主方向,应坚守以互联网为载体,不断审视、寻找并嫁接传统金融需求的新路径、新领域,通过持续创新形成同传统金融业竞争的局部优势,保持与互联网市场关联度较高领域的领先优势。否则,将会被深不见底的“暗流”淹没。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来说,一旦失去互联网的屏障保护与依托,几乎就成了风险潮头中的“裸游者”。作为传统金融业,则应集客户基础雄厚和结算网络丰富之大成,加大学习、引进、消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力度,尽快缩小差距,主动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思想和模式,选择性融入业务对象和领域,活跃并推动全面的业务创新。
从行为约束上说,互联网市场具有“大尺度”的属性,相对自由和开放,而金融市场具有“规则性”的属性,相对内敛和严谨。在业务实践中,作为互联网金融业者要拿捏好这个度,恪守市场规则和金融监管规定的基本要求,不能以互联网市场上的一般行为标准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行为尺度,更不能以制造噱头、悬念包括娱乐的精神与方式来包装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具体业务上,还需恪守和回归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一是一,二是二”的规矩。不然,后果就难以预料了。
互联网金融对于未来传统金融的“搅局”,其力量、方向、规模和程度,会随着互联网自身功能的扩大以及带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改变,还将继续下去,这已毋庸置疑了。但是,互联网金融业者能否守得住底线,则直接决定这一市场改变的进程与质量。(杜静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原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0/29/c_1256161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