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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准许税前扣除

    每经网 2013-10-28 20:08

    每经网10月28日北京讯(记者 金微 )

    棚户区改造项目再获政策大力支持。

    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称,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今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而各部委针对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财政部主要通过资金筹措、公共预算等方面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

    新出台的通知对于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进行免税,或进一步吸引企业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参与程度。通知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明确,一是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是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是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另外,通知规定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等规定。另外,通知要求,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对于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棚户区项目,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财政部称,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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