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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无合法手续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

    证券日报 2013-10-16 08:57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行业特点,分别提出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分业施策意见,并确定了当前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8项主要任务:一是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二是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三是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四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五是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六是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七是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八是建立长效机制。创新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环境,完善市场机制。

    《意见》提出了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放心保)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意见》指出,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意见》指出,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原文:http://stock.hexun.com/2013-10-16/158769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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