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医疗服务业全面向民营资本开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意见》明确,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放心保)等机构均被鼓励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行业。中央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此次政策调整,健康服务业对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是非常大的。”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
早在2010年,国家曾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医疗机构投资掀起了一轮热潮,然而在民营资本摩拳擦掌准备进入时,在产业政策、税收、准入、人才瓶颈等方面,都相继遭遇了不向民营资本开放的“玻璃门”。
此外,《意见》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明确提出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清理取消之前的“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
而对于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国务院此次明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同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国家发改委上述负责人表示,深化医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重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强调政府主导,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而此次发展健康服务业的政策出台,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外,《意见》还特别提出,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补助范围,免征或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原文:http://news.hexun.com/2013-10-15/158728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