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光大赔偿案迟未受理 律师致函最高法院

    2013-10-09 00:47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一鸣    

    每经记者 王一鸣

    10月8日,维权律师严义明向最高法院院长致函,恳请其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赔偿案,这距其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已过去22个工作日。

    22个工作日未立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函件显示,2013年9月2日下午,严义明向光大证券注册地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当日法院已将起诉材料收下,但法院表示,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理,尚需进一步讨论研究,会尽快给予答复。2013年9月9日上午,静安法院法官致电告知,其表示该案件较为复杂,就此案如何受理、审理,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

    严义明向记者表示,法院持谨慎态度可以理解,但讨论时间不宜过长。从9月2日递交起诉材料至今 (10月8日),已达22个工作日,静安法院却迟迟未予以立案受理,违背了“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律规定。

    严义明认为,对于该案件,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首先,证监会已于8月30日作出公告,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即前置程序已不应成为法院不受理该案的理由。其次,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相关问题并无特殊规定。第三,原告李女士是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近10万元)的公民,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被告十分明确,原告符合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此外,从地方管辖、级别管辖来看,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严义明称,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受理。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督促相关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已有广州、上海、北京、温州等地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赔偿诉讼,但均未获相关法院的立案受理。

    律师建议司法途径与赔付基金双管齐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致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厅,工作人员表示负责该案的法官不在,所以无法对上述事宜予以置评。

    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大的框架有(证券法),但在当事投资者的资格、索赔条件、赔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本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法院对此持审慎态度。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使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依然有权进行判决,这之间并不冲突。

    严义明表示,光大证券“8.16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极端个别事件,影响极大,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数量极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中小股东、律师都动起来了,唯独法院缺位。

    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则向记者表示,光大证券事件为特殊侵权案件,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特性,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现有《证券法》法律规定较为单一。因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具备可操作性,并防止地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

    厉健认为,目前此类案件受理、审判最大的难题是“司法短板”。以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寥寥无几,没有一例胜诉判决,投资者败诉主因是最高法院迟迟未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律师向记者透露,9月初,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公司法、证券法论坛上,他曾当面与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就光大证券一案的受理、司法解释以及解决途径等问题进行过反映,不过现在尚未得到答复。

    宋一欣认为,该案涉及面太广,静安区人民法院应处于逐级请示阶段,也并非不受理。他进一步表示,光通过法院途径相对单一,建议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成立赔付基金以及法院立案审判双管齐下来解决这一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致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想就相关事宜进行了解,接待人员将电话转接至法宣科,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广日股份募资7亿升级电梯业务

    下一篇

    诺奖搅动A股 “石墨烯式疯狂”欲重演?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