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凌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每经记者 裴文斐 发自上海
9月30日凌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其中金融业包括:
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
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符合相关规定。
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
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此外,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昨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情况说明会表示,负面清单共涉及18个门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营业登记。
所谓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