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上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办法》提出,上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依据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出具监管意见。《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涵盖上市公司,而且涵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采用定量计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评价情况,交易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其中A类为信息披露优秀类公司,B类为良好类公司,C类为合格类公司,D类为不合格类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并通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等内容。评价的主要方式为定量评价,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将扣除相应的评价计分。其中,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以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等;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等。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给予投资者回报、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将在评价计分时酌情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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