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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基金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证券时报 2013-09-05 08:52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中金所4日发布《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操作指引》。

    证监会规定,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金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交易指引》对基金持有国债期货的比例做出限制,其中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交易指引》明确,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根据规定,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中金所4日发布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操作指引》明确,单个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5%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前5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的,前10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20%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客户或者会员履行报告义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7:00之前或者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提供《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大户持仓报告表》,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国债期货持仓、交易保证金及资金来源信息,与国债期货持仓相匹配的可交割国债信息,以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原文:http://futures.hexun.com/2013-09-05/157737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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