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构成内幕交易,笔者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时间界定及赔偿范围提出个人看法。
首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时间段的认定值得商榷。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光大证券16日上午事发后至上午收盘的交易行为不认定为内幕交易;但下午开盘到公告之前这段时间为内幕交易。笔者认为,光大证券在14时22分发布公告之前进行的所有对冲交易,均应属内幕交易。
证监会之所以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也是因为其异常交易直接造成股价大幅波动,影响了投资者对权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属于《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75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并列出内幕信息类型,其中就包括“证监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监会就是以这个兜底条款,来认定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确实存在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直接交易员以及主要管理人员,无疑都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按《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买卖证券等行为的,应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而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该信息对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显然,证监会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内幕信息初始形成时间,确定为下午13点。而笔者认为,在异常交易发生后,光大证券交易员就可感觉到自身交易与市场波动之间的关联关系,就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即使光大证券下午发布公告,它也不能说就彻底查明了股市波动的所有原因,影响股市涨跌的因素太多了,比如当日市场传闻众多,或许光大证券误操作只是引起股市波动的原因之一,它不可能穷尽股市波动原因、只能就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也即本公司误操作信息进行公告。从误操作之后到上午收盘,从下午开盘到14时22分发布公告,在这两个时间段,光大证券的交易员以及公司高管对本公司异常交易信息的掌握,不会有什么本质区别,不能因为下午对冲操作由集体决策就属明知故犯、上午交易员自行对冲就是合规。由此,从误操作开始,就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从光大证券误操作到上午收盘这段时间,正是不明真相中小投资者大量买入的时间,将这些投资者排除在内幕交易受偿范围之外,无疑是不公平的。
其次,光大证券只应对相关个股投资者进行赔偿。即使按笔者理解,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敏感期确定为“从上午误操作后(11时07分左右)到下午14时22分”,光大证券也并不需要对此期间所有股票投资者进行赔偿(期指投资者赔偿此处不议)。有人根据8月16日11时到下午13时30分之间,沪深两市交易额达900亿元,而当天下午沪深跌幅大于3%,测算出光大证券可能面临最高达27亿元的索赔,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
对此,可做如此逻辑推演,对投资者在创业板、中小板股票的交易亏损,光大证券需要赔吗?笔者认为应该不用赔,为什么,因为创业板、中小板股票与主板走势联动性不强,甚至是负相关,该日创业板指数下跌3%,不仅没有受到光大证券异常交易的多大影响、甚至是负影响,凭什么赔?如此抽丝剥茧下去,光大证券应主要对其直接买入的上证180个股投资者进行赔偿,另外由于其进行期指交易,沪深300个股投资者也或包括在内,除此之外其他个股交易让光大证券赔实在有点牵强。即使是沪深300个股,其交易亏损的赔偿比例,也有待法官判决、或者由光大证券与投资者协商。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