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陆慧婧 发自上海
每经记者 陆慧婧 发自上海
新基金法出台已满3个月,从业人员股票投资细则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基金业协会已制定出相关指引,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
据业内人士透露,指引将基金从业人员分为特定人士与非特定人士两类,特定人士炒股要经过事先审批的步骤,而非特定人士,协会则提出事先申报的意见。对此,与会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从业人员分类应该进一步细化,特定人士最好能够限定在投资、研究、交易三类人员。
此外,对于协会制定的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炒股需到指定证券公司开户的条款,基金公司督察长们多数希望能够有所调整,亲属炒股开户不需纳入指定范围。
指引框架初定/
“基金业协会8月初曾带着指引初稿,至深圳征求基金公司督察长意见。”华南某大型基金公司督察长近日透露,基金业协会制定出指引已有一段时间,目前正在行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
华南另外两家基金公司督察长也证实了基金业协会到深圳征求意见,并表示本人曾参会讨论一事。
“协会目前制定的也就是个大体的框架,将从业人员区分为特定人士及非特定人士两类。除此之外,初稿之中并没有对特定及非特定人士所指岗位做具体的规定,仅把能够接触到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列入特定人士的范畴。他们也希望给基金公司选择权,可以自行选择缩小范围。”某参会督察长透露。
不过对于基金业协会过于粗泛的指引,与会基金公司督察长纷纷表示,希望能够将从业人员在目前分成两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
“实际上,在接触到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中,也应该按照能够接触到非公开信息的时效性有所区分,有些部门人员接触到的信息都是一个月之后,即使这类信息属于非公开信息,实际上从内幕交易来说,已经没有实质作用。最好把特定人士集中在投资、研究、交易这3个部门的人员,这样也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公司有限资源。”上述参会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
除了希望缩小特定人士的范围,基金公司督察长也希望对非特定人士有所区分,“类似董事、监事这类董事会成员,本身也不接触公司的运营,只是制定公司战略方针,这类人士也应该与有一定可能性获取内幕信息,例如公司的营销人员区分开来。”
不过北京某基金公司督察长则认为,协会指引指定得过细,并不是个好事,“每个流程都要报备、审批、获取资料,制定得过于细致,会导致工作量大增,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小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人员有限,也很难因为这一事情再增加人手。还是希望协会能够考虑到实际情况,制定的指引更具实际操作性。”
此外,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炒股是否需要指定券商开户,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据上述参会督察长透露,协会指引中要求从业人员及家属炒股开户均需指定交易券商,但与会督察长普遍倾向对这一条款应有所放松,“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大都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指定券商难度不大,但有些员工家属在偏远地区、或者已有多年熟悉的营业部,也不排除某些家属与从业人员之间关系不好,不愿意配合执行,这些都会加大工作难度。”
投研人员炒股需事先审批/
从业人员炒股细则框架已成,然而审核标准——这一关键条款,目前在基金公司督察长之间仍存在分歧。
“新基金法已经将‘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写入条款,未来从业人员炒股都不会低于这一规定,只是审核标准有所分化,有些从业人员或只需对大类资产投资进行上报,而另外一批核心的从业人员,则需上升为事先审批的严度。”上述参会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
对最核心的投研人员炒股实行事先审批,督察长们并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国外基本都是这一要求,协会征求意见稿之中也做此安排。”
事先审批无异议,只是标准如何制定还存不同意见。“基金经理个人在基金前后多少天买入,才是合规的,买入的股票仅与他自己组合的持仓做对比,还是与公司股票池做比较,诸如此类的细节,业内分歧比较大。”上述督察长指出。
基金公司督察长与基金经理之间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基金经理购买自己持仓组合的股票,本身就是看好,应该允许基金经理购买自己的股票,只要把买入时间点把握,个人认为提前3天已经比较合适。”华南某基金公司督察长称,“证券市场容量足够大,3天基本能消化股价波动的影响。”
但沪上某基金经理始终觉得基金经理提前基金组合介入个股并不合适,“一些市值较小的股票,很难界定投资行为是否对股价产生影响。”
上述督察长也并不认可基金经理个人一定不能在基金组合前介入,“举个极端的例子,基金经理在基金组合买入1天之后跟着买入个股,比基金经理提前一年买入股票更严重。”
“肯定有反对的声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看法,也不可能事事合理,关键是统一,以便于执行。”深圳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从业人员顾虑重重/
“从业人员炒股放开这一大趋势,肯定举双手赞成,但法律如何落实到微观层面,与现有机制相磨合,我们也持观察态度。”沪上某基金经理谈及炒股开闸时如是表示。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基金公司多数从业人员对这一新规普遍持赞成、观察的态度。
“从业人员之间即使有所区别,也不能在日常工作中将其隔开来。此外,员工个人投资与公司投资如何互不影响,这些都是规避利益冲突的难题。基金法 ‘事先申报’这一规定,也加大了把握投资行情的难度”,出于以上种种顾虑,某ETF基金经理表示,最近在做白银期货交易,对股票投资暂持观望态度。
从事被动投资的基金经理对“事先申报”制度有所疑虑,事先审批、规定最短持股时长等种种更为严格的限制,也让做权益类主动投资的基金经理对个人炒股望而却步。上海某中型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即便基金法开闸,各个公司的操作细则都会对基金经理炒股做很多限制,而国内股市的现状,让他对“长期投资”持保留态度。
事实上,除了限制严格之外,规避内幕交易嫌疑,是基金经理们选择观望的更为重要原因。
“首先,从现实操作上看,就有执行的难度。”上海某银行系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举例称,“即使规定基金经理只能在基金组合之后投资,然而基金组合建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你很难保证基金组合何时再次买入,一不小心买在基金组合之前,就有利益冲突的可能。”
不仅是买卖时点,在个股选择上,也有风险。“如果基金经理个人买的不是基金组合的股票,最后股票大涨,是不是你有其他内幕信息,刻意规避基金组合买入,这些都无法说清楚。”
国内司法现实也被基金经理当作心头隐患。上述基金经理称,司法举证的过程,很多时候并不是遵照“疑罪从无”,是让你自己证明你不是内幕交易。“炒股也只是赚一点小钱,万一担上内幕交易风险,最终也得不偿失。”上述上海中型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基金经理肯定也不希望去惹麻烦。
“这是大趋势但也需要过程。”北京某基金公司督察长称,此前自己工作中,接触到的投研人员上报的个人账户及其亲属账户,基本都是休眠户。他表示,由于惯性思维起作用,预计新基金法出台1、2年内,投研人员主动用自己的账户炒股,很难看到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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