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2013年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23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3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凡在今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债券以及今年8月31日前在上交所上市时未披露2013年中期报告的公司债券,均应当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无法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要求,公司债券中期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导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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