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环保法修正案征言 专家建议增强威慑力

    2013-07-23 00:56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7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环保部网站获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8月18日。

    在当前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背景下,与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二审稿更加详尽、全面、严格。

    据了解,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纷纷提出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有威慑力的、“长牙齿”的环境保护法。但是,二审稿的一些规定依旧较为原则,其威慑力受到质疑。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很多的环保问题不一定详尽地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中,水、大气、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对相关规定会更详细,目前这些单行法的修订工作都已启动。

    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相比,《草案》由现有的47条增加到了59条,同时,经过修改、调整、增加之后的《草案》,也更加全面、具体。

    据了解,《草案》新增的规定中“亮点”明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主任王凤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草案》内容增加了很多,社会反映的各方面的问题,采纳得比较多,除了公益诉讼限制外,社会对其他的条款反应还是比较好的。

    但是,从《草案》的内容来看,一些规定比较原则、严厉性不够等问题依旧引来社会各方的争议。

    中国环境报社社长杨明森在其微博中就指出:《草案》的“应当”达三十处,太多了。有些似可有可无。如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二字不如删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这十个字也可删去,直接就写为“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对此,王凤春认为,从法律含义上讲,“应当”和“必须”是一样的,在涉及到大气、水、土壤的污染问题时,大家希望环保法再多一些细致、严格的规定,关键还是要看规定的措施能不能有效地实施。

    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欠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保领域的立法进程也在进一步加快。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环保问题不一定详尽地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中,水、大气、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对相关规定会更详细,目前这些单行法的修订工作都已启动。

    “目前,水、大气、土壤领域的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修订工作都在起步,开始正式起草。”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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