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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布核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核设施

    每经网 2013-07-09 22:38

    每经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7月9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修订后的《国家核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核电厂扩大至所有的各类核设施,并细化应急响应环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根据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分别对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4级。

    当天,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姚斌在接受党报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国家核应急预案》针对性非常强。其中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何时启动、如何联动;什么情况下省级领导要进驻地方核应急指挥中心,什么情况下国务院领导应坐镇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等方面的规定都极具可操作性。”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全世界大约有435台核电机组在工作,它们每小时可供电约37410.8万千瓦,占全世界总发电量的16%,足够一个200瓦的洗衣机日夜不停地运转21.35万年。

    据悉,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我国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的成员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了24个,新增了商务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单位和部门;设立省级核应急组织的省、市、自治区也由12个增加到了16个。

    紧急情况下,上述单位和部门将保证商品流通的顺畅和能源的充足供应,并担负起农产品、出入境人员及货物的核辐射检测,外部地震情况监测,海峡两岸沟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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