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继续加强政府监管之外,新法修订还非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管,借助市场的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
◎舒圣祥
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重典治乱”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最激烈的焦点。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称谓之变,本来被人们寄予很高期待,然而不容否认的现实是,新法实施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仍旧此起彼伏,可怜的中国消费者始终未能告别那种整日为 “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而苦恼发愁的日子。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让公众对当下的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没有信心;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法虽然只实施了四年,可是已经亟待修订。
新法四年就需修订,是因为现实变化太快,还是因为法律本身滞后,且不细论;但是,修订之后就能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吗?说实话,恐怕谁都难有这样的自信。“食品安全乃国家安全”,用严刑峻法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用严格问责强化食品安全执法,让食品制造者有所畏惧,让食品监管者有所承担,这都是法律修订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无论新法能够怎样 “重典治乱”,也无论新法如何强化监管问责,好的法律必须要有好的落实才有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既是法律缺陷的问题,更是监管不力的问题。
笔者以为,除了继续加强政府监管之外,新法修订还非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管,借助市场的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一个可靠的途径是,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强险一样,以法律形式建立起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其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这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补充,能够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投保企业重视食品安全。因为,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会很认真地监管食品安全。这就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
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实行食品责任保险早有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中就有此规定。在很多的国家,不投保的食品就不敢在市场上销售,就像不投保的汽车不敢在路上开一样。一方面,这个保险是强制投保的,不投保就是违法;二是,不投保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因为有着非常严厉的罚则,相关企业可能就会有破产的风险。反过来,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也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如果保险公司不负责,法律还可以取消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食品安全进行相互制衡,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必然会成为政府监管力量之外的有益补充。其实,我国现在也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不过企业投保率很低,而且主要都集中在出口产品上。这难道不是很奇怪吗?出口产品本身质量较高却都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身“二流”、“三流”的内销产品反而不投,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国外对食品安全的惩处要远比国内严厉,企业不投保就有可能赔不起;这还说明,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不投保就无法销售。所有这些,正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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