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拥有政府一纸“缓拆令”,但由于在法律上存在保护“死角”,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迟作为”,两幢建筑最终还是难逃厄运。
新华网广州6月17日电(记者陈寂)近日,有关广州民国时期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被开发商“强拆”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震动。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拥有政府一纸“缓拆令”,但由于在法律上存在保护“死角”,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迟作为”,两幢建筑最终还是难逃厄运。
两幢民国建筑遭两劫终被毁
金陵台、妙高台位于广州越秀区观绿路与诗书路的会合处,从围墙外仅能看见原建筑沿街面残留的二楼两扇窗,下面有大面积的编织布遮挡,走进围墙内能看到,上千平方米的双层建筑被拆为一片废墟。
在这个地块值班室值班的李师傅告诉记者,12日凌晨他看到约5个人开着2台挖掘机来拆楼,拆了2个多小时才结束。
事实上,在金陵台、妙高台被彻底清拆之前,已历经了一次劫难。“这两个建筑在2012年5月的时候,就已经拆了一半了。”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郑力鹏告诉记者,那次清拆遭到了越秀区文广新局的制止。以郑力鹏教授为组长的专家组受市文广新局之邀,在现场勘查后认定,这两座建筑物“为民国时期兴建的建筑物,具有较好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建议作为历史建筑予以保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这个“必要的措施”最后落实为一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给开发商的“缓拆令”。这份2012年5月25日发出的《关于暂缓拆除越秀区诗书路两幢房屋的通知》显示:“上述房屋位于历史城区内海珠中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你司应暂缓对上述房屋的拆除。”
这份限期不明的“缓拆令”最终也没能保护住两幢建筑,一年之后,金陵台和妙高台灰飞烟灭。
非文保建筑被毁缺乏法律保护
金陵台和妙高台遭清拆之后,一些网友发布了两幢建筑以前的照片。照片显示,金陵台为船形建筑,窗户模仿救生圈的外形设计成圆形;妙高台拥有一排巨型的三层楼石柱,构成整个建筑的标志。
“这两幢建筑的建成年代是上世纪40年代,在学术研究方面,特别是在中国建筑史的研究中具有很高的价值。”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系副主任冯江告诉记者。
然而,由于这两幢建筑一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二来没有认定为历史建筑,缺少一个合法的受保护的“身份”。郑力鹏告诉记者:“如果它们能及时被纳入到保护名录,获得历史建筑的身份,也许就不至于发生被拆的悲剧。”
我国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历史建筑”被解释为“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据郑力鹏介绍,去年12月广州市规划局就召集了专家,对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摸查,目前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已经基本完成,进入审核阶段,正等待政府审批通过。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即使在未公布的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中,也没有金陵台和妙高台这样的私人建筑,而主要都是些没有产权问题的公共建筑。“私有建筑可能会出现在以后的批次中。”
既卖地又“谴责”拆楼 政府“历史欠账”难脱责
“强拆”事件发生之后,记者相继联系了广州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采访,两个部门均回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广州市规划局发给记者一份“对诗书路民国建筑强拆事件的回应”,除了表达“强烈的谴责”,对建筑被拆毁“感到痛心”,并表示“为保护诗书路民国建筑,从规划编制、立法、行政协调等方面一直在做大量工作”。
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随后在其官方微博上答复媒体:“越秀区观绿路22-28号地块属于烂尾地块,2007年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局于(2012年)5月25日通知翠桦公司暂缓对诗书路69号之一、金陵台2、4号和妙高台1、3号房屋的拆除,8月20日对翠桦公司拆迁延期手续作退案处理,并建议该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明确规划红线范围后,再申请拆迁延期。”
该地块在2007年拍卖和2008年出让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尚未实施。“新的法律法规确实是不能够追究之前卖出去的土地,当时政府批地的时候,确实留下了‘历史欠账’。”冯江说。
据一位曾经参与广州市规划局“名城保护规划”讨论的专家透露,当时规划局在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时候,曾告诉专家,规划里面涉及政府已经批准但是没有建设、没有拆迁的项目就有1000多宗,里面有可能涉及历史建筑的有200多宗,最后经过排查,认为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就有十几宗。
专家认为,面对大量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古旧建筑,政府有保护的责任。政府的行政审批程序过长,导致保护措施无法及时出台;而对建有有价值建筑的土地,没有严格规划、又随意卖出,到被拆除之后才“谴责”已经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产权的开发商——如此“迟作为”,将很难杜绝未来再有新的金陵台、妙高台遭遇相同的命运。
原标题:政府一纸“缓拆令”为何难阻两幢民国建筑被“强拆”?
来源:新华网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6/17/c_1161712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