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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安全生产重大案件可提级管辖

    每经网 2013-06-12 16:17

    本次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每经记者 原金 发自北京

    过去的半个月内,安全事故频发,先后发生中储粮直属库火灾、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厦门BRT公交爆炸等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今天(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判,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调配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该规定中对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的判罚情况,都做了明确规定,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通知,最大亮点在于对重大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以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本月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事故发生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3日和6日连续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求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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