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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海股份股权纷争升级 双方互指内幕交易

    2013-06-08 01:31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浙江

    四海股份(000611,收盘价5.30元)股权纠纷双方的“隔空”舌战仍在持续。继四海股份6月5日发布澄清公告后,6月6日,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之洲)主动发布公告,指责四海股份避重就轻,继续欺骗投资者。对此,四海股份新任董秘王雯娟在电话中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事件属于控股权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上市公司只是标的物,并示意记者可以采访原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禾)。而后者的实控人、四海股份的原董事长濮黎明则带着听似沙哑和疲惫的声音在电话中表示:正在向领导作汇报,不愿多说。

    另据浙江高院公告,6月9日,大河之洲起诉浙江众禾一案开庭,两家曾试图携手合作如今却 “反目成仇”的公司将在法庭上直接交锋。

    双方均互相指责对方/

    冲突事件过去的两天后,6月5日晚间四海股份发布公告,回应了股东大会现场的“打人事件”,并表示浙江众禾与大河之洲终止协议,有法院判决为证,后来才与善意第三方合慧伟业接触、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慧伟业以合理对价取得四海股份12.43%的股权,合法有效,并于2013年5月16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大河之洲则回应称,浙江省高院将于6月9日审理该起股权转让纠纷,这表明,浙江众禾就其协议转让5000万股股票之纠纷仍在诉讼中,一审判决也未生效,即其与浙江众禾2011年8月及2012年4月签订的两份框架协议尚未解除,仍处于有效存续阶段。

    资深证券律师、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严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于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上诉,如果15天内不上诉的,则一审判决生效;如败诉方15天内已提前上诉,则一审判决处于未生效状态。这就意味着:如大河之洲胜诉,曾于2013年5月16日已过户至合慧伟业的4000万股股份,将重归浙江众禾。但四海股份在“澄清公告”中力挺新股东:无论2013年6月9日出现何种判决结果,合慧伟业均为四海股份12.43%股权的合法持有人。

    内幕交易者到底是谁?/

    需要指出的是,四海股份和大河之洲均把重组失败的原因推卸给对方,指对方有内幕交易,但对于操纵内幕交易的始作俑者,双方却各执一词。四海股份在“澄清公告”中称,大河之洲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致使重组受阻,原框架协议不能按期履行。

    对于此,大河之洲则针锋相对:法院是无权认定提前泄密行为的,迄今为止,深交所并未做出该交易系提前泄密行为的判定;所谓的“王一诚”从来就不是我司员工或股东,与我司无任何关系。

    大河之洲还回应,四海股份仍在隐瞒2012年停牌重组失败的真正原因:由于时任四海股份监事长及相关人员在股票停牌前购买了四海股份,导致证监会认定其为内幕交易,故而导致重组失败。

    “双方先后于2011年8月、2012年4月签订《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上述协议补充一》。我司按协议之约定支付了定金2亿元人民币,且交付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及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的优质资产给浙江众禾。但皆因浙江众禾及四海股份遭到证监会核查、其相关高管提前泄密,导致股价异动,并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所致,与我司无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原监事长丁立权因工作变动于2012年11月20日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长职务,对于此大河之洲隐讳地表示,此人系濮黎明之外甥,不排除实控人濮黎明借用他人账户操纵股价,尚待进一步核查;另外,该内幕交易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丁立权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不过,对于证监会等是否已介入调查,四海股份原董事长濮黎明在电话中未予正面答复;而王雯娟则表示,“此事属于内部情况,如有新的信息,都会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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