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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影视服务将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

    证券时报 2013-05-29 10:31

    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与前期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同时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通知明确,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此前的政策是,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专家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汽车征收的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财政部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出来后,“买不如租”、“租不让抵”的争议可以消停了。

    对于业界关注的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政策,通知明确,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表示,经过去年的试点之后,今年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拉开,跨地经营的差异将进一步得到消除,随之而来的数据汇总,将对营改增的整体效果给出更为公允的评价。营改增在全国推开是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们即将跨入全新的增值税时代,它向纵深发展和行业扩围,将只是时间问题。

    原文链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4740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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