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的A股股票可以通过质押融资,在规定期限回购股票返还资金,并解除质押。
本报上海5月25日电 (记者谢卫群)手里的A股股票可以通过质押融资,在规定期限回购股票返还资金,并解除质押。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4日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这被看作是今年最有“看头”的券商业务创新。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股票的质押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此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披的规定。
《办法》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适当性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原文: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526/c1004-21615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