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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场、跨境ETF纳入上交所融资融券标的

证券时报 2013-05-25 15:02

上交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交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以跨市场指数或者跨境指数为跟踪目标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上交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一是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是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上交所指出,《通知》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而制定,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黄婷)

原文链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4732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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