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5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曾以《温州最大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亏空4.2亿女老板获死刑》为题报道了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海燕集资诈骗一案。温州中院的新闻稿中表示,据判决书认定,林海燕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仅北京地区受害者提供给的受害人员名单就有30人,此30人合计被骗金额高达5.8203亿元,与法院披露的数字有较大出入。
对此,温州中院相关人士表示,法院判决书认定的金额是经过控辩双方质证过的,“刨去已经付出的(资金)和高额利息,对于刑事案件的诈骗金额我们只算了本金”。另外,在与记者的沟通过程中,对于公众关心的案件量刑、资金去向、退赔等问题,温州中院均一一作出回应。
关键词:涉案金额/
北京的解先生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其妻余某是温州人,曾于2011年9月20日借给林海燕1600万元,至今未拿回一分钱。据解先生介绍,此前他并不认识林海燕,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给的钱。
解先生表示,他是林海燕集资诈骗案的第一个报案人。“我们是借得晚的,约定的利息按月给,该到返利的时候没有收到利息,我就去找她要回本金,发现她给不了后才报的案。”
据受害者提供的林海燕诈骗未归还的资金名单显示,仅北京就有30名受害者,据不完全统计的涉及金额就高达5.8203亿元。其中,金额最大的达1.35亿元,投入上千万的多达13人,最低的也投入了40万元。
而5.8亿元的数字与温州中院此前公布的 “林海燕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有较大出入。对此,温州中院在给本报的正式回函中表示,“关于被害人的报案数额普遍高于判决书认定的数额问题,主要是因为多数被害人的报案数额没有扣除以利息和投资回报等名义已经拿回的数额,有些被害人的借条上载明的数额还包括了部分利息或者投资回报转为本金的数额。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利息和投资回报数额均应在集资诈骗数额中扣除。还有一部分,是因为证据有出入,法院依法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犯罪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动辄几千万元的投入,却没有相关的抵押和风控措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上千万的借据仅20几个字,上书 “今向×××借到人民币×××万元”,落款是林海燕,连手印都没有。
解先生表示:“没有抵押,温州人借钱历来都只有一个欠条,这就是失败的原因。”不过解先生表示:“高回报才能形成骗局,(本案中)借款月息高达4~5分的并不罕见,我的月息就是5分。”
关键词:资金去向/
林海燕集资诈骗案涉及金额总高达6.4亿元,是温州最大的集资诈骗案。5月15日上午,温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海燕死刑,此消息甫一公布便引发热议。
对此,温州中院办公室发出了一份 《关于被告人林海燕集资诈骗一案的情况说明》,对公众关心的资金去向等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温州中院表示:“(本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组成合议庭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5月15日做出判决,一审历时7个月。期间,我们严格依法审查证据,审慎办理案件,建议有关单位补充侦查两次,所谓‘急于处死’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温州中院还表示:“为确保该案审理过程公开、透明,我院在开庭前均已电话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两次开庭共有20余名被害人到庭陈述事实,并当庭与被告人核对犯罪数额。此外,我们提前公告了开庭、宣判信息,包括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共计200多人到庭旁听案件开庭、宣判情况,近20家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新闻报道。”
对于资金去向,温州中院称:“资金去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也关系到受害人退赔问题,是该案审理的重点。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集资款均已转移到林海燕名下,且集资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主要用于炒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以致产生巨额亏损。我院判决书对此已作了客观认定。”
温州中院在上述情况说明中举例:如林海燕控制的其中20余个期货账户累计转入290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亿元),炒境外期货亏损2000余万美元,支付交易佣金900余万美元,上述集资款已全额亏空。相关交易账户及银行会计凭证等书证均可相互印证该部分资金去向。
关键词:死刑判决/
有受害者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林海燕如果活着,是上百名受害人的一线希望,如果在一切都还不清晰的情况下就被判死刑,那这么多受害人怎么办?”
也有受害者表示:“林海燕是死有余辜,但资金去了哪里,我希望能给我们一本明账。”
关于量刑问题,温州中院表示:“林海燕实际骗取至案发时不能归还的集资款累计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均没有用于实体经营,而主要用于炒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导致严重损失,涉及被害人60余人,下一层级的被害人数量则更多,既严重侵害了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另鉴于本案查扣财产价值很少,给众多被害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涉及面广,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适用死刑符合现行法律和死刑政策,因此我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海燕死刑。”
温州中院相关人士还表示:“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依法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出抗诉。受害者有质疑也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向高院反映,法治社会应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另外,关于最被外界关注的“查扣在案的财产及退赔”问题,温州中院表示,“该案已查扣的财产价值很少,主要有三处计四套住宅,一处小商铺,房子还有抵押贷款。”
“关于已查扣财产的清偿顺序。如果有其他债权人对被查扣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担保债权人等,则该部分债权人要优先于本案被害人受偿。如果没有,原则上按债权比例分配。但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害人均处于同一分配顺序”,温州中院最后解释。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