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温州最大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亏空4.2亿女老板获死刑

    2013-05-17 01:51

    对于法院的判决,有受害者表示:“我疑惑的是,在很多大额资金的去向都没有查清楚之前,法院就做出了死刑判决。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温州女商人林海燕,39岁的女强人,因为集资诈骗了6.4亿余元而走上了穷途末路。她曾在法庭上真诚忏悔“我认罪!我愿意穷尽一生的力量偿还。我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院给我机会,让我补偿。”

    5月1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海燕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判决书认定,林海燕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约4.28亿元。

    “杀熟”式集资/

    法院审理查明,林海燕于2007年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2008年5月伙同翁某等人设立鑫富投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规代理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从其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

    王先生(化名)曾是鑫富投资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倒闭后他目前已经回到了自家企业帮忙。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出事前,我们都接触不到核心事务。我们在公司只是帮着打理期货的平台,办办讲座,资金运作和期货操作都是她自己在弄。让我们去拉一些几万的小客户,但几乎没有人拉到,客户都是她自己带过来的。”

    自2008年开始,林海燕本人或以蔡某、张某等20余人名义在华富嘉洛公司开设证券、期货账户,集资雇人主要进行期货交易。产生巨额亏损后,其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等进行诈骗。

    现在北京做生意的蔡先生也是受害者之一,他及家人投入的四五千万至今血本无归。蔡先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林海燕和我们是亲戚朋友等多重关系,因为是熟人就比较放心,借给她4000多万元,她说每次的项目也都不同,收益也不固定,大概是月息2%~3%。”

    据了解,“杀熟”也是林海燕惯用的手段。法院查明,林海燕以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

    窟窿越来越大/

    王先生表示,林海燕集资诈骗主要是前期炒期货亏损了很多,后来拉进来的就是为了填补窟窿。至于怎么亏损的,王先生表示不知情,因为自己当时没有参与交易。

    也有受害者曾在法庭上作证:“我们两个人合起来开了一个账户。我们给了林海燕500万元,她却一分钱都没打进我们账户。”

    对此,林海燕也承认:“他们委托间接投资,没有放到他们的账户上,是在我们自己的账户上操作的。”

    其实,林海燕代理的期货交易也不合法。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8日,瑞安人林某伙同他人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608室设立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投资者蔡先生也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信任熟人,根本不知道林海燕是把钱投资于如此高风险的领域。“都说是打新股、帮银行拉存款等各种各样的项目。我们投资额都比较大,更关心资金的安全性,我们当时都表态回报可以低一点,但一定要保证安全。”据蔡先生介绍,受害者中,像他这样动辄投资上千万的不在少数。

    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断增加,林海燕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资金无法周转而东窗事发。

    法院判决显示,截止到2011年10月下旬,林海燕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资回报转入,没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还本数额的情况下,累计6.4亿余元人民币,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人民币。

    检察院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1月10日,该案作为温州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开庭审理。

    受害人关注资金去向

    温州中院认为:“林海燕以高息或高回报为诱饵,置被害人资金安全不顾,集资用于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在持续巨额亏损后,明知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仍虚构投资项目,宣传投资很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继续以各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将集资款部分用于还本付息,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最后导致4.28亿余元巨额款项不能归还,足以认定其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蔡先生颇有微词。他表示:“我疑惑的是,在很多大额资金的去向都没有查清楚之前,法院就做出了死刑判决。据我了解,这个案子的受害者,在北京的就有几十人,但开庭时都没有参加。”

    此前,媒体曾报道,本案庭审时,温州市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精神,和温州中院探索让被害人出庭作证。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传唤近20名被害人依次出庭对质。

    蔡先生表示:“我们作为受害者,就想知道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那么大的资金都去了哪里?而且我们这些受害者的钱怎么办?”

    对于此案情况,温州中院相关人士表示,此案一审才结束,相关法官还不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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