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疑被转包
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连日针对举报帖中涉及项目的调查中,上述大公司在不少项目中充当壳资源这一质疑也有所反映。
据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显示,于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石林县城市公共管理应用系统平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编号:YNZZ20090902-31)”中,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355.15万元价格中标。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帖中一份甲方为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乙方为希文科技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就“石林县城市公共管理信息应用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达成了12项合作共识。
其中包括“甲方负责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乙方提供本次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所需甲方的资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甲方只负责授权甲方人员就该项目进行投标,乙方负责项目的技术答辩及商务谈判;若中标,甲方按项目中标金额扣除甲方为此项目承担的税金及2%项目管理费后的金额将项目整体外包给乙方。”等内容。签署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
“这类合同的出现也在客观上印证了这类有资质的大公司实质上可能并不会去实施中标项目,而是作为壳资源存在于招投标活动中”。上述人士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则注意到,在举报帖中所列举的项目中,类似这种事前便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并非孤例。
例如举报帖显示,在2012年12月24日由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云南省检察院监所联网(二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编号:YDJCY-采购-C2012534)》中,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679.18万元的报价成功中标。而早在2012年12月7日,一份甲方为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云南骏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协议》便已签订。双方约定,乙方将以甲方的名义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若项目中标,甲方收取项目中标金额13%的毛利润,项目中标后,甲方向乙方及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设备采购。
根据合同,该项目所需设备由乙方即云南骏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记者查询该公司工商资料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具备所需设备的生产资质。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及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设备采购也颇为奇怪。
上述不愿具名的工程界人士表示,这类合同签署的实质意义便在于转标。“甲方向乙方进行设备采购,说明该招标项目中采购的实质内容实际由乙方提供”。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同时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此外,财政部也有禁止政府采购项目转包的相关规定。
上述网帖所曝出的 “转包协议”是否真实,记者向涉事各方进行求证,截至发稿,均未获正面回应。
“如果在招标之前双方便签订了这类意向性合同,不论合同有无实施,这种行为都属于违规。”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芳认为。
部分公司资质存疑
除了私下转标以外,被转标公司的资质是否合格也成为一大疑点。
据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石林县城市公共管理应用系统平台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要求条件包括: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提供原国家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省级及以上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证三级及以上、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等所有资质证书。
而网帖所曝于当年9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该项目被整体外包给希文科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可查询到的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仅拥有集成四级资质,远远无法满足招标条件。
4月16日,记者分别前往该公司注册地及目前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探访。其注册地所在的云南生物技术创新中心综合楼514号显示为云南一家环保公司的办公场所,而其位于昆明盘龙金江小区瑞园国税局宿舍8栋2单元502室的办公室门口也无公司的明显标志,期间室内电话声数次响起,但一直无人应答,记者敲门良久也未得到回应。
另外,去年4月云南通信局发布的《关于责令至今未报送2011年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材料企业限期整改的通告》中,希文科技公司榜上有名。
此外,据2012年12月3日发布的“云南省检察院监所联网(二期)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要求包括: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含二级)、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含乙级),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中规定,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二级资质需满足的评定条件有: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
据上述网曝《合作协议》规定,云南骏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方。而该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其注册资本仅500万元,无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一名杨姓律师认为,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上述公司的资质不过关,无法满足转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