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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

    新华网 2013-03-28 16:27

    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 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规范商业<!--keyword--><!--/keyword-->银行理财<!--keyword--><!--/keyword-->业务投资运作,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keyword--><!--/keyword-->银行<!--keyword--><!--/keyword--><!--keyword--><!--/keyword-->金融<!--keyword--><!--/keyword-->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keyword--><!--/keyword-->理财<!--keyword--><!--/keyword-->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必须做到“一一对应”,如果银行不能实现“一一对应”要求,将不再允许其新增非标债权资产业务。

    通知同时指出,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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