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江西拟推公租房有限产权出售 或参照经适房交易办法

    每经网 2013-03-28 08:54

    江西住建厅住房保障处人士表示,江西公租房的出售交易细则或将参照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办法,目前只是一个草拟稿。

     

    每经记者 于垚峰 发自南昌

    江西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含)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3月25日,江西住建厅住房保障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江西公租房的出售交易细则或将参照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办法,目前这个意见只是一个草拟稿,并不是最后的行政法规,最终还需江西省政府决定,具体由各地市制定实施细则。

    在江西省住建厅发布《意见》之前,江西省九江市就已经先行制定了《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对公租房的出售条件做出了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承租3年以上,且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为的,住户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综合造价、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人支付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江市对购买公租房的付款方式也做了相应规定。业主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40%。已购买的部分停止计租,未购买部分按规定缴纳租金。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叙宇表示,有限产权要考虑建设的综合成本和楼层、地段、物价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购买有限产权之后,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完全产权的定价,在有限产权的基础上,要结合当时的基准地价和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原则上明显低于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售价。

    对于九江市已经出台的《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上述人士表示,这是当地政府自行制定的办法,并未报批江西省一级主管部门。

    至于公共租赁房是否能够出售,国家并无明确法律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下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不过,对地方试图出售公租房的尝试,《办法》并未涉及这一内容。

    江西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公租房有限产权出售,并非全国先例。早在2012年6月,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称,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石家庄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

    地方对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的做法也非首创,其“前身”廉租房早已开过先河。

    2008年至2009年,为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的配套资金不足难题,福建、甘肃、河南等一些省份开始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以便再次投入到新一轮的廉租房建设中。

    因现行廉租房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廉租房可以对外销售。地方政府的做法引起了较大争议,住建部也曾就此展开调研,一度拟定《规范发展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但最终该文件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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