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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出台通知 董监高不得以自家股票融资融券

    2013-03-19 00:59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唐强    

    每经记者 唐强

    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特别指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员不得以自家股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上证所规定,其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上证所还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另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就担保物做出相关要求,投资者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 (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上证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相关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其中,该通知中所指的存量股份是指受《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范的以下两类股份: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新老划断后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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