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暂行办法》允许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
在投资运作方面,《暂行办法》提出,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化组合投资原则,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各类基金产品,但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的金融工具。权益类资产投资部分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并应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对于风险准备金的用途,《暂行办法》指出,其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