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钟舒
每经记者 钟舒
随着港交所上市复核委员会维持 “取消上市地位”这一裁决的公布,洪良国际(00946,HK)——这个曾震动市场的IPO造假港股样本,其复牌恐已无望。港交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邮件采访时表示,如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该上市发行人有权要求再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复核)委员会复核。
复核委员会:维持取消上市地位裁决/
3月1日,洪良国际发布最新公告称,“港交所通过发出日期为2013年2月25日的函件知会本公司,上市(复核)委员会已决定维持其根据上市规则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裁决”;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做出进一步公布,知会股东任何重大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洪良国际曾于去年12月3日公告称,公司接到港交所函件。函件指出,上市(复核)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2日已决定根据上市规则取消公司上市资格,并允许公司于12月31日之前提供一份合理意见书,除非该意见书获得采信,否则上市地位将不保。公司称,已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对“取消上市地位”这一裁决作出复核。
那么,上市(复核)委员会的前述复核结果对洪良国际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否表明其退市几成事实呢?就洪良国际最新公告一事,港交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邮件采访时表示,港交所将不会评论个别公司的情况。
不过,该发言人指出,根据港交所的复核程序,“如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该上市发行人有权要求再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复核)委员会复核;如上市(复核)委员会赞同、修正或更改上市委员会较早前的决定,则该上市发行人有权将该项决定提交上市 (上诉)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后的复核。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复核决定是最终裁决,对该上市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3月4日,记者致电公司,试图询问洪良国际接下来是否有提请上市(上诉)委员会进行终裁的计划,然而公司官网公布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隔日(3月5日)记者再拨打时,该号码已提示“您所拨的呼叫不能完成”。
挂牌三月即被港证监会勒令停牌/
2009年12月24日,洪良国际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彼时公司发行价为2.15港元,共募集资金10.75亿港元。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是福建省的纵向整合化纤类针织布料生产商,专注生产运动服功能布料;公司曾为迪卡侬、Kappa、美津浓、李宁及安踏等品牌生产衣物。2010年3月30日早间,上市仅3个月的洪良国际突然发布公告称,根据香港证监会指示公司宣布停牌。香港证监会随后表示,洪良国际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的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数据而认购股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可在特定情况下勒令上市公司停牌,包括当公司招股章程、通告及介绍文件等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数据”。由于历年来香港证监会很少行使该权利,所以洪良国际遭停牌一案受到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此外,对于记者所提出的港交所层面如何对新股公司进行审查这一问题,港交所发言人回复称,根据上市规则,新申请人的每项上市申请都应呈交港交所上市科,而后者可以拒绝或推荐该项申请。同时,上市委员会保留批准新申请人一切上市申请的权力;该委员会既是独立的行政决策组织,也是咨询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就包括对上市申请人、上市公司及有关个别人士有重大影响的的事宜作出决定。
被罚回购股份赔偿股东/
洪良国际招股造假曝光,并遭停牌两年多后,其保荐人兆丰资本遭到了严厉处罚。2012年4月22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因兆丰资本 (亚洲)有限公司未就洪良国际的上市申请事宜履行其保荐人职责,撤销其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及罚款4200万港元。港媒曾评述称,这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对保荐人最严厉的惩治。
不过,在洪良国际造假一案发展过程中,除了保荐人遭严厉处罚以外,最令市场震动和热议的还属香港证监会要求公司向投资者返还近10亿港元的集资净额。
2010年3月30日,香港证监会在提交给香港高等法院的文件中,指控洪良国际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欺诈、提供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等规定;要求法院禁止洪良及旗下四间全资附属公司转走或处置在港资产;委任适当人员收回并接管洪良国际上市时募集的9.97亿港元资金净额;更要求公司需将该笔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2012年6月20日,洪良国际终于和香港证监会达成协议,同意以停牌前收市价每股2.06港元回购股份,涉及金额达10.3亿港元;香港高等法院表示同意该方案。四个月后,香港证监会宣布,截至去年10月29日,超过90%的洪良国际小股东已接受了回购股份建议。据财新报道,这是香港市场上首例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而向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证监会责令公司回购股票,这一处理方式起到“一箭三雕”之功效,不但严厉惩戒欺诈造假责任人,而且最大限度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此外,对今后规范证券市场也起到重要警示作用。
厉律师指出,内地《证券法》189条规定,对欺骗手段骗取发行证券的公司,可处募集资金1%~5%的罚款,对直接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30万元罚款。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违法行为,依照前款处罚。《刑法》160条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对公司判处非法募集资金1%~5%的罚金,对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总体而言,“相比违法所得巨额收益、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目前突出问题是,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招股业绩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太轻微,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不足,相关法律急需完善。”
不过,厉律师也表示,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对于回购股份有着严格限定,对于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严重损失能否回购股份,尚有待修订法规予以推进;目前内地通行做法是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这种方式存在周期较长、不能惠及全部投资者、被告公司可能无力赔付等困扰。所以香港证监会的处理方式无疑对于内地监管机构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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