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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转系统引入做市商 券商业务空间放大

    证券时报 2013-02-04 10:04

    业界认为《办法》中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以及系统挂牌产品范围的拓宽将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活跃度,同时放大券商业务空间。

    做市商制度真的要来了!

    2月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并将“做市服务”正式写入券商业务范围。“引入做市商制度,将使股转系统成为中国纳斯达克的一个标志。”西部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说。

    业界认为《办法》中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以及系统挂牌产品范围的拓宽将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活跃度,同时放大券商业务空间。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运作的纳斯达克市场,因做市商制度促进了股票交易的流动性,素来为全球同行所乐道。

    除了做市商制度,程晓明认为,《办法》取消了200人股东限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交易单位的拆细、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等,都将使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更为活跃,从而促进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

    大通证券创新业务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周到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办法》留给市场很多自主权,包括股转系统公司、主办券商都得到了很大的发挥空间。

    “例如《办法》明确,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这里面涉及多种交易方式,比我原先预想的更为宽泛。如果相关细则出台,将能够支持全国股转系统活跃和快速发展。”周到说。

    从1月16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到2月2日《办法》出台,监管层正加速推动全国股转系统的建设。业界对股转系统业务细则的出台更为迫切。

    根据《办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程晓明表示,应尽快出台全国股转系统细则,给高科技中小企业挂牌机会,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

    “我们预计相关细则将很快出台。”周到说。在他看来,《办法》所包含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已经为券商业务开展打开了空间。

    “做市商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全新的东西,但它对开拓券商业务空间作用非常之大。另外,《办法》第33条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除了股份转让外,还可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这里的其他证券品种,可能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等。这为今后挂牌公司融资工具预留了空间,也为券商打开了业务空间。”周到说。

    周到还提醒市场人士关注,《办法》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这表明股转系统公益职责大于盈利职责,对减少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投资者的投资运营成本是十分明确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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