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修期限内的车辆,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天,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
每经网北京1月15日电(每经记者 刘旭) 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此前热议的汽车“三包”政策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汽车“三包”政策包括九章共48个条款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三包责任免除、争议处理、罚则和附则。其中,对于期限划分,汽车“三包”政策指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同时,包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均以先到者为准。
汽车“三包”政策明确指出,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天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借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要求换车。
而在包修期限内的车辆,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天,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购车2个月或3000公里内,可免费更换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和变速器,严重质量问题可免费换车或退车。
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负责。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劣势、弱势。
汽车“三包”政策强调,目前的“三包”规定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没有纳入相关法规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