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化解IPO“堰塞湖”难题,通过财务核查的方式,让那些欲通过包装粉饰业绩的方式强行闯关的企业知难而退,不失为明智之举。
◎曹中铭
根据监管部门的安排,今年3月31日为882家欲发行新股的在审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最后大限,4~5月份为证监会审核部门的复核阶段,之后会重点抽查20~50家企业。为了此次专项检查卓有成效,监管部门甚至不惜 “动用证监会全系统力量”。此外,专项检查的“最严”还表现在,对照在审企业的自查报告,如果发现该查不查的,直接移交稽查立案;如果检查后还出现问题,将按法律法规上限实施处罚。
为了化解IPO“堰塞湖”难题,通过财务核查的方式,让那些欲通过包装粉饰业绩的方式强行闯关的企业知难而退,不失为明智之举。
应该说,监管部门在会上做出严惩违规行为的表态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监管部门对新股业绩“变脸”现象能够及时加以重视,并采取相应的举措,或许事情也不会像现在这样。至于说财务核查,其实这都是保荐机构、保代等中介机构的职责与分内之事,如果中介机构与人员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其造成后果,从重从严处罚就行了,根本就不需要“大动干戈”地搞什么“专项检查”。
在A股市场中,不仅是新股包装粉饰业绩现象严重,其他上市公司的表现同样触目惊心。商务部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在其选取的1689家非金融上市公司样本中,竟然有823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报表粉饰嫌疑,占比高达48.73%。这说明,粉饰财务报表在上市公司中已成“常态”。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股市下跌监管部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实,对于市场上无论新股还是其他上市公司频现的粉饰业绩行为,监管部门同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监管不力与监管不到位,再加上违规成本低的劣根性,本质上造就了A股市场业绩造假公司的大行其道。
事实上,对于包装粉饰行为的监管,证监会并非无牌可打。以新股为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于保荐人、保代等保荐不力的,都制订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措施往往犹如没牙的“老虎”。时至今日,尽管保荐工作频频亮起“红灯”,但却没有任何一家券商被暂停保荐资格,更别说撤销其资格了。
因此,此次监管部门大张旗鼓地核查,对于问题企业以及涉足其中的中介与人员,如果仍然像以往那样皮鞭高高举起之后再轻轻放下,不仅无法取得任何效果,反而会导致今后新股包装粉饰业绩现象更加猖獗。
监管部门除了对此次核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进行严惩之外,同样有必要对过去没有实施惩罚或者说惩罚不到位的违规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追溯”。一些发行人之所以不惜铤而走险,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之所以被保荐人与保代拿来强行闯关,背后侥幸心理的意味更浓。而一旦建立起责任追溯制度,无疑将进一步打击市场上的包装粉饰现象,也将使此前没有被发现的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否则,对其他被处罚的违规者也难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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