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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证券时报 2013-01-09 08:54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实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的配套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监管指引作为《监管办法》配套规则发布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信息披露指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指引主要规定有:第一,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第二,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内容比照指引进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和选择信息披露平台。第四,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管有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信息披露指引还明确,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申请文件指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申请文件目录。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采用必备条款的形式,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落实。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三项监管指引作为《监管办法》配套规则发布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目前阶段,监管指引主要考虑了保障监管工作平稳起步的基本要求,尽可能降低准入门槛、尽可能降低公司接受监管的成本,使监管指引内容简便易行。他强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公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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