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发行人、保荐机构在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之前
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报记者4日获悉,证监会今后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大对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问题的处罚力度。相关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并自始至终对披露信息、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现问题后企业不能一撤了之,否则证监会将严加惩罚。证监会也会继续加强对会后事项的监管,强化发行人、保荐机构在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之前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并将此理念在发行监管中一以贯之。
作为2013年首批因违反信息披露法规而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科恒股份与南大光电均于1月4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月2日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此次两家公司及相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非因业绩“变脸”而被采取监管措施,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相关法规中关于“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的罚则并不适用于同属创业板的两家公司。而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只要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不披露的,不论其在会后事项期间业绩下滑是否超过50%,相关公司和保荐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3日称,因科恒股份与南大光电两家公司及保荐机构在已知去年中期报告业绩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仍未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作相应补充披露,证监会对科恒股份、南大光电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太平洋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等四人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