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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应向客户销售适当金融产品

    中国证券报 2012-12-31 08:58

     

    中国证券业协会30日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显示,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指引》称,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在回答记者关于“《指引》为何要规定‘专业投资者’、‘非专业投资者’的客户分类”的提问时,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更合理地配置证券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方面的资源。《指引》还区分了一般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要求证券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了解相应的信息。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客户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对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对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如实向客户披露。

    前述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即通常所说的“通道服务”,不适用《指引》。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还应当了解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告知过程应当留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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