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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上海证券报 2012-12-25 10:28

    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

    谈及基金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而在三审稿中,原“买卖股票”条款将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有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孙安民说。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股权基金不纳入基金法,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现有的监管格局没有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仍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在日前表示,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订并未将PE/VC纳入监管范围。不过,她也认为PE/VC应被纳入监管范围,一是PE/VC属于金融产品;二是PE/VC募集了大量资金,涉及投资人利益保护;三是PE/VC属于新兴行业,需要相关部门主导形成行业的整体诉求和统一声音。

    此外,在昨日提请全国人大进行三审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还拟修法明确证监会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在基金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后、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后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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