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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中国证券报 2012-12-25 10:09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此外,三审稿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

    某权威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相关规定在《公务员法》里早已存在,不是专门针对证券业,此次作为新增条款加入基金法修订草案是一种特别强调,目的是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因较早了解监管情况而钻监管漏洞的情况。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内、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孙安民说,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业内人士分析,按照惯例,第三次审议通常是最后一次审议。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在年底前进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基金法有望在明年年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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