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邓莉苹 发自深圳
对于因醉驾、无证驾驶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是否该赔付的问题,今后有了统一标准!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之一导致的第三人人身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该解释,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根据该《解释》,对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解释》称,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据悉,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