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玉敏 发自北京
12月18日,香港证监会SFC(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消息称,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因在持仓上限方面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受到到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50万港元。
徽商期货董事长吴国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地的期货交易所也有持仓的限制。持仓限制可以有效防止逼仓,减少因操纵市场所产生的风险。这个持仓没有说明是多还是空,不能说明有什么意义。
据吴国华介绍,如果在内地有机构违反持仓限制,就会通知客户平仓,否则由交易所强行平仓。通知期货公司,如果客户不平仓,有可能采取监管措施。
据悉,这项纪律处分源于香港证监会对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展开的调查。香港证监会称,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1日,代表其客户德意志银行伦敦Deutsche Bank AG London(Deutsche Bank London)持有57403张中国建设银行的股票期权合约,违反了订明持仓上限不得超逾50000张合约的规定。
虽然德意志银行伦敦名义上为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的客户,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的交易员可酌情为德意志银行作出交易决定。但由于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为控制股票期权合约交易的实体,故此其有责任确保符合有关订明持仓上限的规定。
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第4(1)条规定,除获证监会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数目超逾订明上限的期货合约或股票期权合约。
对于股票期权合约的上限,上述规则中明确,在联交所上市的股份的股票期权合约之订明上限为每个期权类别为任何一个市场方向及所有到期月合计50000张未平仓合约。
此外,香港证监会还发现,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没有在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委任替代监察人员,替代正在行政休假的正、副监察人员。
另外,在2006年3月及2007年4月向其交易人员下达的“零容忍”政策,有关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只能透过德意志证券执行香港的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
证监会认为,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的缺失较为严重,因为早在2007年一家独立检讨机构已向该公司指出,其即时监察持仓限额的系统未能涵盖经由外间经纪行执行的自营交易。虽然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察觉其监察系统有不足之处,并已针对有关问题制订政策及程序,但却未有加以实施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