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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新规: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担保和举债

    2012-12-12 01:11

    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财政改革成果,体现财政改革方向。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中国正在逐步加强对于行政单位财政透明和财政风险的监督和约束。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说,规范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这意味着行政单位的“小金库”将成为历史。

    “预算外资金”成为历史

    据了解,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现行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出台新版规则。

    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制定新《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财政改革成果,体现财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现有框架体系,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新《规则》规定,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新《规则》还指出,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上述负责人称,规范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在支出方面,行政单位也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新《规则》还显示,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这是继《预算法》修订之后,今年又一次明确国家去预算外资金的决心,持续多年的预算外资金虽曾起到过一定作用,但其数额庞大、干扰国家财政分配结构等负面作用近年来也逐渐显现。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十八大报告中有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的表述,新规应该也是符合这一趋势,对于取消预算外资金不应该从财政集权角度去理解,而是更多看到其对财政透明性的增强。

    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新《规则》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地方在于对于行政单位举债的规定,按照新《规则》要求,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这意味着以地方政府名义发债的闸门暂时不会打开。去年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此前有分析称,这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但是从今年年中《预算法》修订以及财政部的新规透露出的信息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仍遥遥无期。

    不过在王雍君看来,地方发债的口子并没有完全封死,因为目前地方债多来源于投融资平台,并没有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管范畴,新规也有弹性,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大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话还是有可能的。

    在这个基础上,应该如何理解财政部的新规呢?王雍君说,这更多表达出一种严抓财政透明和财务纪律的态度,目前很多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不透明,隐含巨大财政风险。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截至2010年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上限为14万亿元。2010年度审计署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

    尽管如此,地方投资冲动未见明显减小,湖南长沙市就宣布今年重大推介项目195个,总投资额达8292亿元;天津也宣布今后4年将投入1.5万亿元,重点建设10条产业链;贵州推出《贵州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未来10年完成投资3万亿元。

    在债台高筑加上投资冲动不减的现状下,行政单位不得举债的明确规定便不难理解,王雍君还提醒说,地方政府发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而无论从监督机制还是信用评级机制等方面来看,国内资本市场并不成熟,这种条件也不允许我国现在冒风险允许地方政府发债。

    (实习生杨瑞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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