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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显示:逾9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及格”

    新华网 2012-12-09 16:37

    就目前法律规定看,沪深两市2033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得到提升,信批“不及格”公司仅有7家,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仍严重不足。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9日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2)》显示,就目前法律规定看,沪深两市2033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得到提升,信批“不及格”公司仅有7家,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仍严重不足。

    完整、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理性决策,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利于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提高治理效率。在今年以来坚持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成为监管部门监管原则的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焦点之一。

    对此,《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2)》利用公开数据,以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和48个三级指标为评价体系,计算出了沪深两市2011年全部2033家上市公司(扣除2011年上市没有完整年报和退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指数。这些指标不仅关注证监会强制披露的信息,还关注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不仅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关注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不仅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披露信息,还关注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还将“社会责任”“董事会备忘录制度”“年报预披露”等前沿公司治理内容纳入评价体系。

    报告发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整体较好,超过99%的上市公司信披质量“及格”,其中信息披露及时性指数总体较高,说明大部分上市公司能够及时披露信息,真实性和强制性指数平均值居中,但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是四个分项指数中最低的,说明大部分公司仅满足于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严重不足。

    业内人士指出,不少上市公司股票都出现在交易期间被交易所临时停牌的情况,这显示出不少公司对于敏感、重要经营信息主动自愿披露的积极性仍有待提高。

    研究发现,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总体水平有所上升,强制性指数存在下滑现象,自愿性指数、真实性指数和及时性指数都有所上升。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表示,总体看,A+H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显著优于纯A股和A+B股上市公司,而A+B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与纯A股相比差异并不明显,这体现了不同的监管环境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影响。同时,金融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水平最高,反映出监管力度对信息披露水平具有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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